法律解析:
对领导干部降职使用,是指任免机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层次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务层次的。因受到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干部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其中公务员被降职的,降低个职务层次或者职级。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公务员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降低后的级别不得超过新任职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干部降职,一般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办理,作为组织处理手段时应按照相应程序办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