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由几人执行?

律师回答
摘要: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遵守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会见他人或通信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司法手段,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收监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监视居住由几人执行?
一般2人左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暂时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司法手段,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离开指定区域的,否则可以立即收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延伸阅读
结语:监视居住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暂未认定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则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具体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作出。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是一种适宜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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