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