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施行报到的时间。但是,犯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及时收监:1、发现不适合监外施行要求的;2、严重违背有关监外施行监督管制规定的;3、在监外施行的境况消失后,监犯刑期未满的。另外,在监外施行的时间不计入其刑期,犯人在监外施行迁建逃跑的,逃跑的时间不计入施行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