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以凭借其他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_x000D_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_x000D_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_x000D_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_x000D_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_x000D_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