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直接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不预交,而不是绝对不预交。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当然,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破产申请系由债务人提出时。其原因在于,法院办案需要适当的经费,并且这也是为了遏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滥用破产申请权。
2、破产费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当事人预交,一般应参考破产债权的总额和破产财产的总额合理确定。破产费用尽管由申请人预交,但不是一次交清,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协议达成后,应自债务人的财产中及时清偿。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企业案件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在撤回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诉讼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