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女儿,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协助探视。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不直接抚养一方是有探望权的,另一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法院中止探视。那么这个情况下是没有救济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