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由校征兵办和各学院组织实施,并在校园网、广播台等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2、组织报名。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名,报名者须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 3、资格审核。各学院按征兵要求对应征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合格名单上报校征兵办。 4、身体检查。校征兵办在初审名单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体检。(体检分初检和复检两次) 5、组织政审。对体检合格的学生由校征兵办和各学院共同进行政审。 6、名单公示。按当年入伍指标,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排名公布。 7、收取应征入伍学生的身份证。由各学院收取后交校征兵办。 8、欢送。由校征兵办和各学院共同组织欢送仪式。 备注:学生入伍后,一些善后工作: 1、家长到学校领取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通知书》。 2、学校办理注销应征入伍学生的户口、身份证手续。 3、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家属的《优抚证》。 4、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学费清退手续。由各学院到财务处办理后发给家长。 5、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手续。由各学院到教务处办理。 6、应征入伍学生服满兵役后需回校继续学习的,由退伍学生本人到教务处、保卫处办理学籍、户口、身份证恢复手续。 7、退伍学生持相关证件在指定民政机关领取优抚金。 8、退伍学生持恢复学籍凭证在财务处领取应征入伍学生的特别奖学金。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