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道义责任论。它从人的意志自由的假定出发,主张人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出一个人之所以应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没有道德上应受惩罚的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有正当理由来确立应受惩罚的法律责任”。总体来说就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它认为社会是一个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等各种利益在内的利益互动系统,各种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确认权利以及保障权利的措施。法律责任就是由于发生侵害权利的行为而出现的纠错(纠恶)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侵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社会利益系统的保护”。
3、规范责任论。它首先指出法律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及保护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法律则给予否定的评价。而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因此,“对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4、法律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认为,国家通过授权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制裁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样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需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进而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就转化为一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正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体现。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