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