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停车确定安全情况下,可摄像、或拍照、或标记事故位置来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将事故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位置;双方可以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且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者到就近交警大队进行处理;事故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需填写《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