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成功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
(2)当事人已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3)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5)双方亲自领取离婚证;
(6)其他条件。
一、怀孕妇女有必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吗?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民政局是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据此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二、民政局会随便给孕妇办离婚吗
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据此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三、离婚证的照片有要求吗?
办离婚证的相片是3.5*4.5寸的红底或蓝底单人照,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处。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