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是可以委托他人的。但是当事人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并且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等重要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