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一直没执行并不是忘了,被判拘役一直没执行,可能是因为特殊原因,看守所不能收押,而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不能拖延。所以,法院只能先做出判决,等特殊原因结束后,看守所能够收押人了,再通知被告人到看守所去服刑。
拘役就是主刑的一种。即将轻罪犯人短时期的监禁在一定的场所,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构设置的看守所执行。拘役一般只适用于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可以到一年。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