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1、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刑事责任。
2、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
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而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身体受到犯罪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这些都是物质损失,被告人都应当予以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损失,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些财物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只限于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以及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小麦苗被毁坏,不但实际造成了人工、施肥、养护等损失,还造成了小麦粮食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必然的,不是想象的。
根据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以上三种情况,显然是被害人方得理不饶人,甚至是狮子大开口,借机捞一把。所以上述三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好的悔罪表现,就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正确的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