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期限限制。拘留的期限一般基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准备期限加上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间。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即此时拘留可达10天;2、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此时拘留可达14天;3、针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此时拘留可达37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