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伤残军人去逝,增发一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证件。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3条的规定: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凭据医院的证明(原伤源加剧)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认定“旧伤复发故世”,其家属此后可以享受烈属待遇;要么因病故世的(非旧伤复发故世)也可以到民政局优抚科领取故世者12个月抚恤金(新标准为14140元),作为故世者丧葬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