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现在看守所绝大多数的在押人员是不需要劳动的。这部分包括所有未决(终审判决)人员。但是他们也都应当承担部分监室内部应有的劳动,如整理打扫监室内务卫生、洗碗及监室内部大扫除等基本监室内部劳动。但是看守所还是有一部分真正意义上的犯人,即已接终审判决,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或者判处拘役人员(醉驾人员在这群人占比很高),刑诉法规定这部分犯人的刑罚执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非监狱),所以余刑犯可以由看守所组织在管教民警带领下在监区内从事适当的(限定很多)劳动任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第十四条 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