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了《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丰都段)项目(先行用地)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丰都府告〔2024〕5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丰都段)项目(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
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邮编:408200;联系电话:70707172;联系人:周建国)。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县征收实施机构(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下同)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征收实施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