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同意书:
()市公安局()处(科):
现因某某原因,犬子欲将其姓名×××(孩子的曾用名)更改为×××(新名字),作为父母,考虑其曾用名却有不妥之处,故此书面作出同意。
望贵局(处、科)给予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家长签名:(父)(母)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