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特征
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之处: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审查起诉受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