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2、贵单位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对漏项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报价,属你们的责任。3、基于上述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同谈判中充分协商,明确双方责任,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各退一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