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里面登录进入后台,然后选择需要补办的年度,填写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并提交就可以;也可以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去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补报。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