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刘某欠了一烧烤店钱,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该烧烤店用餐,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便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他们5人便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找到刘某和李某某,并对他们进行殴打,事后,还强行将李某某带到某宾馆,开了一间客房,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内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
经民警调查,事发当晚,许某某等6人入住桂林某宾馆,未逐人核实身份信息,入住同一间客房,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
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到,他们在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李某某表现明显异常,神情疲惫,脚步迟缓,多次到前台沙发处停留,手一直被唐某某拉着,工作人员发现异常,也未询问情况,也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2条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57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4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4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属于帮助犯,也叫共同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结合犯罪行为人的认罪认罚以及悔罪表现等,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