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证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民法典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五、那么如何才能取得“分居二年”的证据呢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一点,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留有心计,注意做好分居事实的证据保全工作。
现实中,由于分不分居属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私事,因此,当事人分居时应留多一个心眼预留相关证据,否则,以分居满两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并否认分居事实,是否分居将出现混淆状态,法院将不会以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破裂为由作出离婚判决。诉讼中,法院会采纳哪些证据作为认定分居事实?具体情况视室内分居与搬离分居而有所区别:
(一)室内分居的证据认定:由于室内是否分居涉及夫妻隐私,其他人不得而知。因此,此情下的举证责任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完成,对方是否承认分居事实、是否存在书面分居协议,成为法院认定分居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搬离分居的证据认定:此情形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书、双方往来邮件、房屋租赁合同、交租赁证、相关证人证言等。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并可由法院判决离婚的要素是多方面的,分居满两年只是其中要素之一。因此,当事人若决意解除失败的婚姻关系,也可从其他方面入手,不必过分拘束于分居满两年这一要素。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