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表现在审判组织、公诉案件出庭公诉、庭审程序、审理期限上的简化。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上简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庭审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审理期限的缩短。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所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