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解释,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属于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会消灭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一般会消灭: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会消灭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在哪些情况下会消灭
1、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3、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问题
船舶优先权
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海事请求提供优先权的船舶有哪些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范围。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