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是,遗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去世以后开始的,有遗嘱的执行遗嘱,同时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若内容冲突,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都会失去继承权。若被继承人不存在以下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以下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通过第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的,其亲属也不能擅自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该笔遗产将由国家进行保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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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