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现场勘查、取证、听证、处罚等环节。2. 责任划分:明确了企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责任,要求各方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生产安全。3. 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生产或关闭等,同时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