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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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一般单位是否愿意调解要看情况。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可以节约争议成本,一般单位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都会愿意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也只有双方同意的情况才可以进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有:(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时间多久

在经过仲裁委处理后,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劳动诉讼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的话法院将不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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