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没去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目前离婚冷静期已经开始施行,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满后办理离婚登记的。
离婚冷静期后没去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的,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想再次离婚,需要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特征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两愿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不存在当事人两愿离婚这种意义上的冷静问题。
(三)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情况,一般是属于在双方协商离婚的情况下处理的,双方可以根据协商的意见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