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增资扩股后质权人的权利一般不会变化。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股权出质的,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增资扩股后,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不会影响质权人的权利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_x000D_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_x000D_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