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