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存有不因劳务关系的签署为必备条件。
尽管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单位和员工中间务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可是彼此劳务关系的创建却不因劳动合同书的签署为标准,反而是以公司单位的用人客观事实为标准,换句话说,就算公司单位未立即和员工续期劳动合同书,只需员工仍具体在用人公司工作,那_彼此仍然创建了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员工确立劳务关系。”)
工作客观事实满一年,视作两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单位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法》要求了公司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众多法律依据,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再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视作公司单位与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