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资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偿还购买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一、什么是公积金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农村户口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