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个人借条盖公章是否有效应当根据真实借款事实来进行确定,如果说是属于个人借款,并且确实资金已经打入到个人账户当中,那么公司盖章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能由公司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个人借条盖公章是否有效应当根据真实借款事实来进行确定,如果公司是实际借款人,那么所借款项的实际走向应当是进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果该笔借款个人是实际用款人,其出具借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由此可知,成立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此外,即使主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时,保证合同亦成立。本案中,公司的公章虽加盖于借款借据上,但加盖的位置为落款的“借款人”处,并且公司在借款借据上也并未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亦未签写任何“同意担保”或“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等涉及保证担保的条款或内容。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个人借据之中加盖公司公章需要确定该笔借款的性质的话,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的用途是属于公司用途的话,那么就是属于公司的公司借款,如果是属于个人进行使用这笔资金的话,那么就是个人借款行为与所在的用人单位无关,由个人偿还。
二、借条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务人和债权人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在当代的社会公司在借条上面盖章到底是属于哪一种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公司确实是实际借款人,那么公司的盖章就是属于合法有效的还款人,也应当是公司,如果是个人借款并且由个人使用,那么公司盖章也是属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