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盗窃中,一般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入罪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在普通盗窃案件中,各个地方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即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即应当予以立案。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通说刑法理论认为即便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也构成犯罪,也应予以立案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经济发达省份3000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不论数额多少;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次数、数额,都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