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证一定要本人去吗
办理公证不一定需要本人到场。具体如下:
1、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本人到公证处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公证;
2、遗嘱公证;遗产扶养协议公证;赠与公证;父母子女求偿公证;收养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生存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到场。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