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在本市购房居住,符合购房落户条件的(遵照各县、市、区落户规定),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注: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范围内购房迁移的,不受6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独立成套房屋面积)限制。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件
3、房屋权属证明提供原件及复*件
4、迁移人与产权人关系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5、全市范围内未满18周岁随迁的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
1、本市范围内购房迁移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跨市范围内购房迁移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
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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