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满足职工购房、建房等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强制储蓄制度。如果职工满足一定条件,便可以进行提取。按照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可以提取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职工在本市购房首付款时提取;2.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提取;3. 职工购买商品房基本住房时提取;4.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提取;5. 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急重症等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提取;6. 职工子女入学和职工本人参加高等教育时提取;7. 职工退休时提取。在办理提取手续时,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在购房提取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文件;在大病医疗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等。值得一提的是,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并且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仔细选择是否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