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2、双方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如申请人已经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已经死亡的有效证明;
4、如申请人子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出具其子女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