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被辞退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薪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章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章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薪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