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2.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
3.第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在当年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倍。
4.第三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