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发2号文件政策解读⑤】推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

律师回答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
      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国发〔2024〕2号
      推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支持贵州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研究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积极推动中欧班列开行。推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
      畅通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巩固提升贵州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的地位,加快主通道建设,推进贵阳至南宁、黄桶至百色铁路和黔桂铁路增建二线等建设,研究建设重庆至贵阳高铁。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等铁路,实施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适时开展兴义至永州至郴州至赣州、泸州至遵义、盘州经六盘水至威宁至昭通等铁路前期工作。研究建设重庆经遵义至贵阳至柳州至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等铁路集装箱货运大通道。加快兰海、沪昆等国家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研究推进厦蓉、杭瑞、蓉遵、贵阳环城等国家高速公路扩容改造。积极开展与周边省份公路通道项目建设,加快打通省际瓶颈路段。推进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提等升级,稳步实施乌江思林、沙沱、红水河龙滩枢纽1000吨级通航设施项目,推进望谟港、播州港、开阳港、思南港等港口建设,打通北上长江、南下珠江的水运通道。加快贵阳、遵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完善提升贵阳区域枢纽机场功能。加快威宁、黔北、盘州等支线机场建设。
      推进开放平台建设。加大贵阳航空口岸开放力度,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加快遵义新舟机场、铜仁凤凰机场口岸建设。支持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在贵州设立无水港。不断提升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展会活动的影响力。高标准、高水平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国际山地旅游目的地建设,发展国际山地旅游联盟,办好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
      加强区域互动合作。支持贵州积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大湾区总部+贵州基地”、“大湾区研发+贵州制造”等合作模式,支持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动贵州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沿江省份在环境污染联防联控、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合作。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交通、能源、大数据、文化和旅游等领域合作。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扩建审批流程和条件?

律师解答: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查看全文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扩建审批流程和条件?

法律解析: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查看全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条件与程序?

律师分析: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查看全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及程序是什么?

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查看全文

《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

法律分析:重庆市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针对促进汽车消费的建议,其中提到了3至6月置换新能源车,最高有3000元补贴——在新能源车消费政策方面,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消费者置换新...查看全文

政策解码|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构建地区发展新优势

观众在国家会议中心的中国服务贸易成就展专区内参观(2024 年9 月1 日摄) 李鑫摄      ◆ 各地方要在区域市场一体化进程中积极探索,总结...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章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查看全文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查看全文

推荐律师

赵文帝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

认证律师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已服务179人次

热门法律问题
1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扩建审批流程和条件?
2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扩建审批流程和条件?
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条件与程序?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及程序是什么?
5《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
6政策解码|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中构建地区发展新优势
7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工程挂靠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章,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章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