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
传唤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