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2、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一、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怎么办?
一般来说,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分为以下三种,处理的方法也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一户多宅的房屋
对于农村的一户多宅,国家也推出了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将旧的房屋和多余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国家对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2、部分房屋会经过处理和再进行确权
部门农民的房屋会有一些违规行为,据《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得知,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新建房屋,若是符合城乡规划,经过相关的处理还是能够进行确权登记的。
3、违法、违规房屋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很严重且不能确权的农房,例如:占据耕地、基本农田等行为修建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会收回此房屋。
二、厘清权源分类处置
对违法占地建房予以“有限”登记。对于违法占地建房不能以均不予确权或均以罚款方式处置等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一方面,在村镇规划编制或实施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而无法确权登记的,包括未批即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移位建设的宅基地应在限定面积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予以确权登记;对超面积部分先罚款、后补办、再登记。超占面积的罚款可“从低从轻”收取,分档累进。另一方面,村镇规划实施后在规划范围内未批即建、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移位建设的宅基地,在限定面积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予以登记;在规划范围以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只记载其使用现状并明确其“有限”权能,不得用于抵押、交易。超占面积部分同上予以罚款处置。
对“一户多宅”采取协商和有偿方式确权登记。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与村集体和村民协商处理。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在规定面积范围内进行登记发证,其余宅基地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其收取一定的有偿使用费,提高其拥有多套住房或超占宅基地的持有成本,并由宅基地使用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迁保证书,约定在拆迁时对超占部分仅按建筑成本补偿,不采取产权置换安置。
三、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时间表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