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如何终止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退休后继续上班是劳动关系吗
按照司法实践,一般这种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后到单位上班双方建立了民事领域的劳务关系,领取的是劳务报酬,退休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继续上班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所以,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再是该单位职工,单位不再支付工资。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继续上班,则职工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时,用工单位不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