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以后公司一直没有封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利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账户封存义务,一般员工离职后,公司就没有义务再给员工交公积金。
离职后公司一直不封存公积金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督促公司履行封存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四、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司法实践中,员工离职后,公司一直不封存公积金账户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就不需要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一般公司都会在15天之内给员工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过,离职也不代表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