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1、债务人没有能力偿清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该属于已经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一般不再享有胜诉权,即债权人不可以再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其债权。而破产程序就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破产的有关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