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居民住宅区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